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2执437号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被执行人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847.66元、护理费30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2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22年9月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089.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9.3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627元,剩余执行款48912.0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