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3月2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利,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申请执行标的48462.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