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3执158号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及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陕02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及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