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8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T6JY1Y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67988416F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2)陕0481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租赁费386198.6元、违约金30000元及物料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436198.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截至2022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81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科航
审判员 徐 林
审判员 吴健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