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向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海林,该公司总经理。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58178.75元。
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29774.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4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96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670098.84元。2022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8404元。二、从2022年9月起,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20日前向陕西天兴砼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20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贾粉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