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503民初2415号之一
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联谊路北西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薄坤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次日,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裁定对被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438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财产保全费1239元,合计诉讼费2827元,由原告天奥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沙 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洪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