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22执保21号
申请保全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陕0222执保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826.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