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222执22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