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22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书提交本院,约定分期履行并由***提供担保,因履行时间较长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本院应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执行费1868元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22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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