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镐天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镐天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222民初12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镐天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镐天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