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22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镐天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菊,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镐天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镐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镐天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陕02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镐天公司在宜君县国土资源局有工程款40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陕西镐天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君县国土资源局工程款404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同 刚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