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民初3477号
原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古蔺镇胜蔺街1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MB19775939。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7353396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