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4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
被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04)方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252,096.00元。
本院于2018年01月08日、2018年06月25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标的总额252,096.0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252,096.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本院依职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冰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学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