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2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龙,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人民币共计2,6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岩
审 判 员 朱振东
代理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