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延法执字第0018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桂香,,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
被执行人:方正县第一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黄金才,校长。
本院执行的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方正县第一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51815元,违约金5568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53.15元及申请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6日作出(2005)延法执字第0018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方正县第一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57613.73元。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内存款的冻结,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臧 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泊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