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124执恢334号
申请执行人***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6)黑0124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华电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67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履行协议,此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前给付1,400.000.00元,剩余工程款970,0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故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