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4执异7号
异议申请人***会发镇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廷贵,理事长。
原审申请人***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大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大金,男,住***。
原审被执行人***会发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廷贵,主任。
本院在执行***千秋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与***会发镇新华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8)黑0124执197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申请人***会发镇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帐户存款180,000.00元予以冻结。异议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该单位帐户的冻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会发镇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24执异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振东
审 判 员 张宇冰
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