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4民初200号
原告:***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方正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职务:经理。
被告:***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镇山花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殿军,职务:主任。
被告:***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伊汉通分公司,住所地***得莫利镇伊汉通村。
法定代表人许玉柱,职务:经理。
原告***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伊汉通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伊汉通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8.00元,由***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