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方正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29执恢23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方正县方正镇。
被执行人:方正县教育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执行的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哈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决判决书申请执行方正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6日作出(2005)延法执字第18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变更方正县教育局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经审查后,作出(2017)黑0129执恢23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方正县教育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了方正县第一中学账户内存款。2017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04)哈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决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闫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