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上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907号 申请人:黑龙江天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晶大街11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上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综合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综合楼206室。(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申请人黑龙江天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上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天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上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7000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上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227000元; 二、*****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 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具体日期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1655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天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