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高长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226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英。
申请执行人:王优海,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执行人:孙爱山,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县。
申请执行人:关正礼,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执行人:关成伟,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高长福,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海伦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优海、孙爱山、关正礼、关成伟与被申请执行人高长福、海伦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高长福、海伦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力平
审判员  孟凡海
审判员  张忠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薄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