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绥北执一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北路看守所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吉英,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北大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俊,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绥化福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猛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