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919号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云,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冰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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