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5748号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枫路38号奥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董事长。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