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068号
原告: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陈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悦,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经本院诉前组织调解,原告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