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5344号
原告: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669号生产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1749628A。
法定代表人:宁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拥华,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18134N。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男,公司法务。
原告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2021年9月14日被告已按协议向原告偿付欠款本金61,402元,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亦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