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亚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0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枫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
被执行人:上海亚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红旗村458号105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亚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7月1日两次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3日依据(2021)湘0104执恢1004号之一裁定书,驳回申请人追加驳回申请人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王金荣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1年7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亚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263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326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