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6461号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枫路38号奥托科技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18134N。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7738430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车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