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15263号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麓枫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北京首秦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四层4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秦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首秦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