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81民初3473号
原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东岗街。
法定代表人:杨慧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
法定代表人:马野,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平,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城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
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峰,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辉路桥)与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克浅镇政府)、讷河市二克浅镇城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贾红书、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平、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城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峰辉路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工程款2,411,535.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讷河市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改建9.16公里的混凝土路面,原告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之后多次找二被告及相关部门索要工程款,至今未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给予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申请对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提交的《讷河市城北村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合同》中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马野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齐齐哈尔市龙华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齐龙司鉴所【2018】文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给出了送检的2016年2月24日《讷河市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第8页中建设单位:乡(镇)(公章)处的“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印章印文与2018年10月16日讷河市二克浅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送检的2016年2月24日《讷河市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第8页中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马野”签名字迹不是马野本人书写的鉴定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原、被告均没有对鉴定提出异议。本院发现该案可能涉嫌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预收受理费13,046.00元,退还给原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毓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