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04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东岗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