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科员,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6638963890,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东岗街。
法定代表人:杨慧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玉海,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梁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朱自
财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长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谩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