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
负责人:金广丹,职务区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东岗街。
法定代表人:杨慧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兴安岭松岭区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2702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兰仁
审判员  赵 昊
审判员  闫述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