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

***与拜泉县丰产乡欢胜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31民初1032号
原告:***,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
被告:拜泉县丰产乡欢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拜泉县丰产乡欢胜村。
负责人:田雨职务:该村书记
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
负责人:杨慧生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华,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员工,住拜泉县。
原告***与被告拜泉县丰产乡欢胜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志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