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101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葛桂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新飞大道157号营办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郭学贤。
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11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8年6月20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于2018年1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5、于2018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里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0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