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31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1171735N。
法定代表人:葛桂兰。
被执行人:江苏中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81893804。
法定代表人:武瑞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中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履行(2019)苏1204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中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159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以601594.2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江苏中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尚欠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货款609594.2元,江苏中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给付10万元(已履行完毕),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及诉讼费再支付374594.2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清。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318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