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1942号
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葛桂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兴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冬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301-5室。
法定代表人:虞永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