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1556号
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葛桂兰,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13栋。
法定代表人:杨向东。
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卢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