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艳,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葛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珊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工业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简称五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工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五星公司负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存在严重漏水的质量问题。1.工业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是其在案涉补偿器安装的工程项目现场与业主、监理单位联系的单据,工业公司与业主、监理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相反,五星公司是业主指定的供货单位,其与业主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在安装现场进行水压试验时漏水,当时业主、监理单位均在场见证,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予以确认,故工程联系单真实、合法有效。五星公司庭审中认可漏水时工业公司已通知其,其已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未及时到现场处理,而是与工业公司协商维修。五星公司不认可其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能否定漏水事实。因本次供货是更换的货物,已影响了工期,又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已对于五星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信誉产生怀疑,故工业公司不得已拆除了球形补偿器。2.工业公司提交的函件,五星公司已收到且未提出异议,说明其明知漏水的事实。工业公司一审中申请对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因资质原因退件,后工业公司申请由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五星公司不同意,可知其明知球形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且鉴定结论对其不利。3.工业公司提交的函件、工程联系单、情况说明、照片、视频充分证明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存在严重漏水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片面以五星公司未认可、工业公司未提供鉴定报告为由否认上述证据的效力,违反证据认定规则。二、一审法院仅支持工业公司的部分请求,错误判决驳回工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星公司因为第一次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全部返厂修理后重新供货,因返厂导致延期交货近30天,第二次供货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延误交货达1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要求,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工业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五星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工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星公司辩称,除球形补偿器的损失费用116811.90元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工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工业公司负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1.五星公司第一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质量合格,其一审中已提交产品合格证等予以证明,工业公司所述的裂纹等问题系因该公司焊接不当导致,五星公司当时提出帮助工业公司焊接,但工业公司不同意,几番沟通无果后,五星公司无奈与工业公司协商返厂处理,但不能据此证明球形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2.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费用116811.90元过高。一审法院认定该损失的依据为工业公司提供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全费用单价分析表、工资发放申请表、费用明细及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系工业公司单方制作,且工资发放应当提供相应纳税证明,该部分工资也无证据证明系因更换球形补偿器而产生。
工业公司辩称,工业公司经对五星公司第一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进行无损检测,发现存在夹渣、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当时业主、监理单位均在场,经四方确认,五星公司同意返厂重新处理。
工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工业公司、五星公司签订的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2.五星公司赔偿工业公司损失678648元。
工业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中提供以下证据:
1.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证明工业公司向五星公司购买球形补偿器及关于购买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的约定;2.工程联系单,证明五星公司提供的球形补偿器进场安装后发现有裂纹、夹渣等缺陷,经工业公司、五星公司及业主、监理单位四方现场确认,该批球形补偿器全部返场,重新供货;3.关于球形补偿器质量问题的函,证明因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90%球面漏水,工业公司向其发函;4.工程联系单,证明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仍有严重质量问题,业主只能另行采购;5.关于不合格五星球形补偿器情况说明,证明工业公司的损失明细,其中第一批球形补偿器安装、检测和拆除费用为116811.90元,第二批球形补偿器安装、检测和拆除费用为561836.52元,合计678648.42元;6.球形补偿器照片,证明五星公司供应的球形补偿器漏水和工业公司进行整改的事实;7.综合单价分析表、全费用单价分析表,证明工业公司损失明细中费用的单价;8.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申请表,证明工业公司整改导致的人员工资计算标准;9.吊车费用明细及发票,证明工业公司租赁吊车对五星公司不合格球形补偿器进行拆除产生的吊车费用;10.视频资料(光盘),证明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进行水压试验时严重漏水。
五星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工业公司有权要求补货或换货,如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要求,工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即双方约定五星公司可就球形补偿器进行更换,但工业公司自行拆除球形补偿器,双方未就质量问题进行现场调试,不符合解除合同的约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某不认可。工业公司确曾将DN350、DN500型球形补偿器各10台返厂,但该产品是因为焊接管与业主管道对焊时拍片发现部分焊接缺陷而返厂,即五星公司生产的球形补偿器是因为工业公司安装的焊接问题导致,后双方协商一致就部分球形补偿器由五星公司重新打磨焊接合格后返还工业公司,工业公司再次接收;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关某不认可,工业公司在函中陈述球形补偿器存在90%球面漏水与事实不符,该函邮寄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但五星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到达现场就球形补偿器质量问题与工业公司进行交涉协商未果;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某及合法性不认可,该工程联系单中业主陈述是因为采购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影响工期而委托“方正”采购,并未陈述是因为五星公司球形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即业主对工业公司陈述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未认可,业主更换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影响工期;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某及合法性均不认可,项目经理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权予以鉴定,其不具有鉴定机构的资质,且球形补偿器是由工业公司安装使用,不排除工业公司安装存在瑕疵导致出现问题,球面90%漏水的情形也需要专业部门或双方技术人员到场核实确认,并保留相应调试现场的结果才能作为实质的证据,工业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也超过了工业公司招投标时预期,人工安装费不符合实际,损失费用明细为工业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某不认可,五星公司的球形补偿器有相应的标牌标志,照片上的球形补偿器无标牌标志,且五星公司的球形补偿器不仅在本案施工现场使用,在其他现场也使用,工业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就是工业公司所购球形补偿器,不具有唯一性;对证据7不认可,应当以实际报价及与业主的结算单为准,如有签证应以签证价为最终确认价;对证据8、证据9的真实性、关某及合法性均不认可;对证据10不认可,光盘中的球形补偿器不一定是五星公司所供,且工业公司安装可能存在问题,如安装角度偏移过大等。
五星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中提供以下证据:
1.发货清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证明五星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工业公司发货球形补偿器28台,每批次发货都经过产品检验并出具了相应合格证,球形补偿器按照YB/T029-2010行业标准进行出厂检验,该标准也是双方约定的标准,故五星公司的球形补偿器符合质量要求;2.五星公司向江苏方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发货球形补偿器的发货清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情况说明,证明工业公司承接的是热网工程项目1标段,方正公司承接的是2、3标段,目前五星公司的球形补偿器在2、3标段正常使用,未出现其他质量问题;3.专项作业车驾驶员万正财出具的证明,证明2017年1月17日,五星公司总经理安排其前往现场就工业公司所述球形补偿器所谓球面漏水问题进行调试检测,现场施工人员不肯让其进行现场检测,且球形补偿器已被工业公司自行拆除,未经五星公司确认;4.工业公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该表是工业公司向业主投标使用的最终确认价格表,其中第16项注明工业公司按照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球形补偿器,数量为26个,综合单价为8078.95元,项目特征包含材质、规格、连接方式、保温结构等,证明工业公司实际产生的费用为一个球形补偿器8000元,扣除采购的材料款和相应的安装及人工费用不足工业公司提出的损失;5.证人证言。
工业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但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报告系五星公司单方检测形成,是否符合表中所述合格标准无法证明,工业公司现场使用存在质量问题更反映检验报告的虚假性;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均与本案球形补偿器存在质量问题无关某;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某不认可,工业公司实际采购球形补偿器28个,实际安装拆除时还有配套的弯头等。
五星公司申请的证人程某到庭作证称:程某是五星公司电焊工;2017年1、2月份,根据五星公司总经理通知,程某驾车去现场对球形补偿器进行技术检测,程某与申建华、李建强及作业车驾驶员一同前往,但项目负责人不让进现场,现场也没有人出面联系,在远处可以看到五星公司的球形补偿器还在没有拆除。经质证,工业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某不认可,认为证人什么时间去的、与谁接触的都无法表述,无法证明其是否去过现场,证人是五星公司员工,与五星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达到五星公司证明目的。五星公司认为证人证言真实有效,且与驾驶员万正财出具的证明一致,主要证明工业公司就所谓第二次球形补偿器的问题未与五星公司确认而自行拆除,也未让五星公司人员现场检验。
经工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该研究院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鉴定工作函,以其不具有球形补偿器的检测资质为由,不受理该鉴定委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6日,工业公司(买方)与五星公司(卖方)签订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产品名称:球形补偿器,其中DN500型号10台,单价7300元,DN350型号18台,单价5100元,合计164800元,最后总金额以最后供货数量为准。质量、技术要求:需符合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及技术规范)和在议标中商定的要求(详列于合同附件)和有关产品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技术规范。交货时间及数量:卖方须配合买方之工程进度计划,在合同生效后或得到买方要货通知后20日历天内合同清单或通知数量交货(未填写日数的视为随要随到)。履行地点方式及费用承担:卖方送货。验收标准、方式及质量异议期限:1.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由卖方、买方对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2.货物的最终验收以随工程进度,根据图纸、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进行验收作为货物验收依据,最终验收日期以业主签发的竣工验收证书为准。3.买方指定张文杰为收货人,只有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或其他书面授权人在收货单上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凭证,其他任何买方人员的签字均不能作为收货凭证。4.除本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或方式外,未经双方书面盖章确认的变更或标示均不得作为验收标准或方式调整(包括卖方提供的送货或供货单上的格式说明)。质量保证期:合同项下货物的保修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24个月或政府部门规定或规章中保修合同条款规定,以较高者为准。违约责任: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不可抗力除外),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金额之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达1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合同总价30%的标准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2.卖方应保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型号、规格等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货、换货,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并适用迟延履行的约定。如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要求,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合同总价30%的标准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五星公司于2016年12月4日、12月7日、12月8日按约分批向工业公司交付28台球形补偿器,后因球形补偿器出现裂纹等问题,经双方协商,五星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将球形补偿器做返厂处理。2017年1月5日,五星公司向工业公司再次交付球形补偿器20台。后工业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以球形补偿器进行水压试验时90%球面漏水为由通知五星公司到场,五星公司派人到场无果,工业公司即于次日将球形补偿器自行拆除,由业主另行采购。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工业公司与五星公司签订的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已在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中约定:五星公司应保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型号、规格等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工业公司有权要求补货、换货,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五星公司承担。如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要求,工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五星公司应按合同总价30%的标准赔偿工业公司的全部损失。现工业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等证据能够证明五星公司第一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存在裂纹等质量问题,且经双方协商由五星公司实际返厂处理,重新供货,五星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五星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约赔偿工业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费用。根据工业公司提供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全费用单价分析表、工资发放申请表、费用明细及发票等证据,一审法院酌定该损失费用为116811.90元。五星公司虽然主张裂纹等质量问题是因工业公司焊接问题导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工业公司提供的函件、工程联系单、情况说明、照片、视频资料(光盘)证明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存在严重漏水质量问题,但上述证据均系工业公司制作,属于间接证据,五星公司均未认可,工业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权威鉴定部门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一审法院难以认定五星公司第二次供应的球形补偿器存在严重漏水质量问题。工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费用116811.90元;二、驳回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234元,由工业公司负担9598元,五星公司负担2636元(该费用已由工业公司预交,五星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二审期间,工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发票两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工业公司对五星公司供应的球形补偿器进行无损检测发生的费用;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费用报销单一份、转账短信通知两份,拟证明因五星公司未处理其第二次供货的球形补偿器,工业公司需租用房屋存放球形补偿器产生的损失。
五星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工业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也无法证明系针对案涉球形补偿器进行检测发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并非必须产生。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形成于2018年11月,距离案涉球形补偿器两次安装时间约两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某;证据2涉及租赁费用,不在工业公司主张赔偿的款项范围内,与本案处理缺乏直接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不予确认。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五星公司一审陈述,工业公司尚未向其支付合同款项,其曾与工业公司协商付款,工业公司称工程未结算;工业公司其后未发函要货也未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工业公司曾通过电话与五星公司沟通第二次供货的问题,该问题属于产品允许的调试范围,但工业公司不允许,五星公司不知道工业公司何时拆除了球形补偿器。
双方当事人二审确认,可以采取将球形补偿器两边封住,并往其中注水的方式进行测试,以确定是否漏水,无需全部安装好。
二审另查明,2016年12月16日“关于球形补偿器返厂问题相关事宜”的《工程联系单》载明:“业主指定厂家(五星公司)的球形补偿器分别于2016年12月4日、12月7日、12月9日进场,DN500球形补偿器10台,DN350球形补偿器18台。于2016年12月14日经无损检测后发现,补偿器有裂纹、夹渣等缺陷,经业主、监理、厂家及我单位四方于2016年12月15日到现场确认,该厂家球形补偿器于2016年12月16日全部返厂,特此告知业主及监理单位,请业主及监理确认。”监理单位回复意见:“情况属实,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场使用。”业主的回复意见为:“加强进场产品使用前的检验,不合格产品禁止使用。”
2017年2月23日,工业公司向五星公司寄送《关于球形补偿器质量问题的函》,载明:“……2016年(注:应为2017年)1月16日,我公司在对其整条管道水压试验时,发现贵公司提供的球形补偿器90%球面漏水,部分球形补偿器填料口焊接根部漏水,严重影响该项目的工程进度……”五星公司于次日收函。
2017年2月23日“关于球形补偿器厂家更换事宜”的工程联系单载明:由于球形补偿器质量问题,七里沟段已安装完成的球形补偿器需拆除,重新更换补偿器安装。第一次经无损检测发现球形补偿器焊接质量不合格,于2016年12月14日进行无损检测试验,于2016年12月16日返厂,导致如下工作量:……第二次于2016年(注:应为2017年)1月16日经水压试验发现返厂检修后的补偿器质量不合格,导致产生如下工作量:……应业主要求,现更换球形补偿器厂家,请业主及监理确认此工作量。监理单位回复意见:“事项属实,工程量待业主、监理、施工三方核实。”业主方回复意见:“该索赔是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的关系……”2017年3月2日“关于《JSSA-GCLX-GD-038》回复事宜”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按业主要求采购五星公司生产的球形补偿器,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协商,厂家提出由他们来进行对球形补偿器的维修更换,进行水压试验,质保延长至5年,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业主坚决要求更换厂家,故造成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请业主确认。”业主回复意见:“我公司要求采用质量合格的补偿器,该补偿器大量比例泄露,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验收不力,造成我公司工期及费用损失。厂家提出的维修,只能满足5年质保,不满足招标要求20年质保要求,且严重质量问题不应维修解决。请施工单位向厂家索赔,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业公司一审提交的视频显示,球形补偿器球面部分存在漏水情况。
又查明,证人程某一审作证时还陈述:“我们到现场后因为接到电话说补偿器有问题,我们就自己喊了车准备过去。”
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五星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五星公司于次日签收。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应否予以解除;2.五星公司应否赔偿工业公司损失,如应赔偿,两次供货应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卖方应保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型号、规格等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货、换货,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并适用迟延履行的约定;如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要求,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合同总价30%的标准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据此,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为球形补偿器经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根据2016年12月16日工程联系单,五星公司于2016年12月第一次供货(28台),该次供货安装后,经检测发现存在裂纹、夹渣等问题,五星公司本案中认可其已就上述补偿器采取全部返厂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工业公司主张五星公司第一次供货不符合约定,具有事实根据,五星公司主张此次问题系因工业公司负责的焊接导致,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五星公司对返厂的球形补偿器进行调整后,于2017年1月第二次供货(20台),2017年2月23日、3月2日工程联系单载明该次供货的补偿器经水压试验发现质量仍不合格,2017年2月23日工业公司致函五星公司表示上述补偿器经水压试验发现90%球面漏水,工业公司提交的视频则显示补偿器球面部位渗水,五星公司认可其在2017年1月16日接到工业公司拆除补偿器的通知,且其员工程某陈述其因工业公司电话通知补偿器有问题而到场,上述证据及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五星公司第二次所供补偿器存在漏水情形,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案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工业公司主张解除其与五星公司签订的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星公司主张第二次供货中存在的问题属于产品允许的调试范围,并据此否定工业公司的解除权,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工业公司以向一审法院起诉方式主张解除案涉合同,五星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故案涉合同于该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根据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五星公司所供球形补偿器不符合约定的,工业公司要求补货、换货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五星公司承担,并适用迟延履行的约定,如更换的球形补偿器仍不符合要求,五星公司应按合同总价30%的标准赔偿工业公司全部损失。据此,工业公司因五星公司第一次供货不符合约定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五星公司承担,并适用迟延履行的约定,同时,案涉合同因五星公司第二次供货仍不符合要求而解除,五星公司应按约以合同总价30%(48440元)赔偿工业公司的全部损失。因工业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标准系案涉工程投标报价等,并无充分证据佐证其因球形补偿器更换产生的实际损失,其主张的损失金额大幅超过案涉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下损失赔偿额,且2016年12月16日工程联系单中业主要求“加强进场产品使用前的检验”,双方也确认无需全部安装即可实现产品测试,故工业公司负有扩大损失的责任,据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五星公司赔偿工业公司116811.90元,并无明显不当。工业公司主张五星公司赔偿其678648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五星公司主张116811.90元过高,但在工业公司主张的大多数赔偿项目均属球形补偿器安装、拆除中客观所需,且其已提交相应价格的初步证据即投标报价表、工资发放明细、吊车费发票等的情况下,五星公司作为违约方,并未就损失过高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五星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工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五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实体处理结果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省工业公司有限公司、江苏五星波纹管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工程设备材料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
四、驳回江苏省工业公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34元,由工业公司负担8149元,五星公司负担40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元,由工业公司负担8556元,五星公司负担51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毓敏
审 判 员 徐岩岩
审 判 员 陈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 林
书 记 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