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308号
移送人:本院民庭。
被执行人: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胡峰,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民庭移送执行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峰诉讼费一案中,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706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峰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且正在执行过程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将本案并至(2021)皖0706执1347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