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3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
被执行人: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1227.0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