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
被执行人: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中路。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梅芳、**名下多套房产(房产均存在抵押、查封情况,无处理价值),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