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互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0526号
原告:上海互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康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林荣,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殷启清。
原告上海互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互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互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正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