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旌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86号
原告:上海旌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昌,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殷启清。
原告上海旌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旌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旌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蒋丹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