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执恢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季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林,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思思。
被执行人:张树群,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华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念莹。
被执行人:曹念莹,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殷启清。
被执行人:殷启清,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陈春华,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张圣汉,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张树群、南通市通州区华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曹念莹、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启清、陈春华、张圣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本息2063450元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本案申请人受偿540734.58元;2019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财产可供立即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到位债权利息540734.58元及执行费8700元,后申请人以暂无财产可供立即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于法不悖,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12执恢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吕新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