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949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民初8949号之一
原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通掘路3号。
法定代表人:殷启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锐,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朝霞路南侧(中心横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树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成庆,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志建
审 判 员  季敬飞
人民陪审员  季新求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