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恢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8481094B,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季红兵。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张仰月,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曹张义,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王玉华,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99355103B,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思思。
被执行人:张树群,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华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4910728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念莹。
被执行人:曹念莹,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85330538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殷启清。
被执行人:殷启清,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陈春华,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张圣汉,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江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仰月、曹张义、王玉华、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张树群、南通市通州区华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曹念莹、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启清、陈春华、张圣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号为(2017)苏0612执1293号,后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等204652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00元债务,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被执行人曹张义、王玉华承诺分期还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00元债务,并承诺分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违反分期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违反承诺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执恢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季剑锋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