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508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通掘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853305386。
法定代表人:张圣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邵欣茹
书记员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