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879号
原告:王来运,个体经营户,西安市长安区通则愈毛孔疗法研究所业主。
被告: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78号东新科贸电脑城C座532室。
法定代表人:陈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运与被告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来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来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来运负担。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