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549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麒麟,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26号博诚数码广场第10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68687332W。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
原告**与被告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称其与西安新希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光   英
人民陪审员      刘代红
人民陪审员      孙 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书瑶
书记员梁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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